【逆權運動】警申手令索取爆眼少女醫療報告 大律師指有關條例針對疑犯
警隊條例爆眼少女大律師郭憬憲
警方現根據《警隊條例》第50(7)條「涉嫌人士的逮捕、扣留與保釋以及涉嫌財產的檢取」向醫管局索取爆眼少女的醫療報告,有大律師指,有關條例針對疑犯,到底警方所指的疑犯指誰?是指爆眼少女還是另有其人?《蘋果》上周三(4日)曾就此詢問警方公共關係科,惟直至截稿前仍未獲回覆。
《警隊條例》第50(7)列出,警方如認為任何文件「相當可能對調查該人所犯,或合理地懷疑該人已經或即將或有意圖犯的罪行有價值」,便可向裁判官作出宣誓下申請手令。
大律師郭憬憲表示,簡單而言第50(7)條是法庭賦予警方索取文件的權力,而警方拘捕的權力則來自第50(1)條。郭解釋,第50(7)條只針對三種人士,即已經犯罪、即將犯罪或有意圖犯罪人士,以上三類人士均是疑犯,而警方亦正在進行刑事調查,而手令亦需得法庭批准方可成事。
警方早於上月29日的記者會上,公開表示已透過法庭手令望取得爆眼少女的醫療報告。《蘋果》即日向警方作出進一步查詢,警方事隔6日後回覆記者,表示一般而言,警方取得傷者授權後,可向醫院管理局索取相關醫療報告,但由於今次未能與女事主聯絡,故警方根據《警隊條例》第50(7)條向法庭取得手令,成功索取少女的醫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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