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是甚麼?是上司?是機構?還是行業競爭之下的江湖生態?老闆應不應該本來就是你自己?為公義而犯法,猶可得到英雄好漢的美名,為揭人私隱甚而是作故事,對別人是傷害,說得過去嗎?
老闆有老闆以上的壓力,機構本身有生存的壓力,但在現在這個社會,誰人沒有生存的壓力?如果為了一己的生存壓力而傷害別人,可以一句我要搵食,就心安理得嗎?
筆者無意唱高調與說風涼話,這位副總還是認識的朋友,事件看來應有上訴減刑的可能,只能祝他好運。
裁判官可能不明白,所以也不同情傳媒工作者工作生態的苦況,影不到一張要影的照片,搵不到一個要搵的故事,就要面對解僱的後果。但回心一想,裁判官每天面對的都是為生活而犯法的人,做小販、賣老翻,黃、賭、毒,這些黑色行業中的小角色,有幾多是自願的?久而久之,做官的也會變得麻木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