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查手機】政府:不應因警員有機會濫權而限制警權
岑永根警隊條例民陣
【更新】
高等法院前年裁定,警方只可在緊急情況下,才可毋須法庭手令而檢查被捕人士手機和電腦的數碼內容。警方不服裁決,提出上訴,案件今日續審。代表被捕前民陣成員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陳詞指,警方如沒有取得被捕人士的書面同意,便必須先向裁判官取得手令,方可搜查手機等物件的數碼內容;如現實情況下難以取得手令,則警方只可在特定及門檻較高的條件限制下,才可查閱手機內容。上訴庭法官已聽罷各方陳詞,押後裁決。
除本上訴答辯人、在2014年七一遊行中駕駛民陣領頭車的司機岑永根外,前民陣召集人楊政賢、前民陣副召集人陳倩瑩、民陣警權組召集人洪俊毅,以及遊行司儀陳小萍,也在遊行後被警方拘捕兼沒收手機,四人以有利害關係一方身份與訟。資深大律師麥高義今代表陳倩瑩陳詞。
麥高義指,警方在沒有取得被捕人士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必須先根據《警隊條例》第50(7)條取得手令,方可搜查手機等物件的數碼內容。他指英國相關指引顯示,當地警方需要以書面取得被捕人士同意,方可取得手機的密碼或查看手機內容。
不過,麥高義亦指,如果向法庭取得手令的做法並不合理地切實可行時,警方可根據《警隊條例》第50(6)條,合法搜查手機等物件的數碼內容;但同時亦有條件限制,例如警方搜查時不可超出所需程度,也要「合理地相信」查看的內容直接和即時與所涉罪行有關。另外,警員亦要立刻提供需要搜查或複製檔案的書面清單。
麥高義指,警方要以較高門檻的準則,判斷他們查閱的資料是否屬直接及即時與被捕罪行有關,而不是讓警員即時及隨意查閱內容,這是為了防止警方濫權。
麥高義又指,被捕人士以及因涉案手機等物品遭扣查而受影響的人,有權根據《裁判官條例》第42條取回被扣查的手機。條文指出,如裁判官認為發還被告遭取去的財物,是符合公正原則及不妨礙將被告還柙,裁判官可將財物發還給被告或其他指定人士。他解釋,現時市民只可透過司法覆核等方式解決,但司法覆核耗費不菲,涉及的事項也複雜。
如被捕人士獲警方不作起訴或最終獲判無罪,麥高義認為警方應該銷毀所有已複製檔案,或按被捕人士意願,將檔案交給他們。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舉出兩個例子,詢問警方在有關情況下,需否先取得手令方可查閱手機內容。第一個例子是,有三人涉嫌在百貨公司偷竊,警方希望查閱手機,了解他們有否互相聯絡;另一例子是,警員調查有司機懷疑不小心駕駛時,欲了解他在駕駛期間是否頻密傳短訊給其他人。麥高義認為,警方在兩個例子下都不必先取得手令。
代表警方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回應時,引用上述麥機智提及的例子,指警員日常執勤,常遇到需要調查疑犯手機的情況;而且警員在大部份情況下,均無法在查閱手機內容前,評估資料是否與其調查有關。莫認為,若警方行使相關權力時受到限制,則難以繼續追查案件;而這些權力亦不應因為警員有機會濫權而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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