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附表3第4段中列明業主如未能出席法團大會,可委任代表出席及投票;而第5(2)段亦表明獲委任在法團會議中投票的代表,須視作出席會議的業主計算。所以業主可用文書形式委託其他人代為出席大會及投票,而受託人亦可計算入出席人數內。為減少業主大會「流會」的機會,委員平日可多與其他業主聯絡、溝通,增進了解,以便有需要時游說業主出席大會,令大會能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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