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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抗命vs制度暴力 - 醺靈

蘋果日報 2011/03/12 00:00


阻止地產商賣發水樓的法律遲遲未立,只得毫無牙力的九招十二式;反而賣菜呃秤,誇大抽油煙機功能的生活掙扎的平民就被控告!立法會功能組別是特權階級控制,三十個議席,零票當選的有十四個!加上有幾個幾票「當選」的權貴議員,就可以否決這些保障人民的議案!
證明提案在和李氏力場有牴觸時,就會被不公義的制度阻撓。要實行,有如挾泰山以超北海,是誠不能也!我們又不能夠用選票來換特首,不出來為尊嚴抗爭,難道等權貴施捨嗟來之食?
我們是沒有鏡頭,不會蒲頭嗎?好想日日衝上街,坐在馬路,塞住街道嗎?還要被警察抬,又踢腳,又屈手,又拗骨,又搥胸,又撻地!我們不痛嗎?我們不累嗎?我們是神經病嗎?我們為何要這麼做?就是因為以前遊行去完終點就散,對政府已經毫無效用;講到底都是為了有公平公正公義的民主社會!每個人都享有一切自由,包括免於匱乏,免於恐懼的自由!
官方同傳媒都說我們激進暴力,但甚麼比阿爺吹雞,功能組別按一個掣就可以否決全民意願的制度更暴力?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廿一條「人人有權直接或以自由選舉之代表參加其本國政府」,「人民意志應為政府權力之基礎」,今日的香港政府和中共中央就是踐踏我們的政治人權!
相反,我們拒絕散會(拒絕官方停止聚會的命令)和就地坐下(如與員警對峙時),就是美國學者金夏普(GeneSharp)列出的「一百九十八種非暴力行動方法」中公民抗命的類別,也是行使應有人權:「人人有和平集會結社自由之權」。
請別忘記,三月六日警察打人的片段已經曝光,而且我們只是被控以違反原為針對黑社會而定的「非法集結」,沒人被控襲警,再一次證明了示威者絕對沒有使用任何暴力。至於八歲小童因與其母參與和平示威而中了胡椒噴霧,在場示威者均一致指出警方沒有明確通知,新聞及網上片段也沒有拍到警方發出清晰警告。
根據《火器及彈藥條例》第二條,胡椒噴霧屬於槍械:發射有害液體、氣體、粉末或其他類似東西的任何武器(包括容載任何有害液體、氣體、粉末或其他類似東西的煙霧劑,而該等有害液體、氣體、粉末或其他類似東西在一般行業或家居使用時並非煙霧劑形式的)。
也就是說,法律上,警方是向小童開槍!現在是誰暴力了?根據同一條例:「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發射……其方式是相當可能傷害或危害任何人或財產的安全的,或是在罔顧他人安全的情況下發射或處理該等槍械或槍彈的,即屬犯罪。」
然而,政府並沒有為此事公開道歉,反而利用傳媒公器抹黑帶兒子行使公民權利的母親是把小童當作擋箭牌!這種事只有拿人民做擋箭牌的官員才做得出!大家也許不認同示威者以公民抗命的方式來抗爭,但請看清楚了,這個不公義的建制才是施行暴力的元凶!只有剷除暴力的專制,讓政府建基於人民的意志之上,我們才能有效地實行各種利民措施,否則一切的政策研究就只能淪為空談!

醺靈
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