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一個聯邦地方法院裁定,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強制煙草公司在香煙包裝上,印製警告標簽的新規定,違反憲法,侵犯煙草公司的言論自由。
判決指出,新警告標簽面積太大;又說政府有很多方法鼓勵民眾戒煙,但不能強迫煙草公司,在標簽上添加令人不安的圖片。法官又認為,政府讓公眾了解吸煙的危害,但無權鼓動消費者不要購買合法的產品。
美國國會在2009年通過法例,規定香煙包裝上,必須有50%面積印上的警告字句以及圖片;此外,煙草廣告上要有20%面積是警告信息。多間煙草公司聯手興訟。
相當報道:
http://www.reuters.com/article/2012/02/29/us-usa-tobacco-labels-idUSTRE81S2382012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