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認為被告在街頭選擇合適獵物,覷準受害人來不及反應或報警,進行侵犯,然後趁亂逃走,令人防不勝防,女士難以安心上街,可說是「觀塘區嘅威脅」。法庭必須嚴肅處理,以收阻嚇作用。裁判官特別讚揚兩名女事主,「如果佢哋啞忍,犯案者就會有更大膽量」。
案情指,08年4至12月間,25歲事主X小姐在觀塘翠屏道基督教家庭服務中心賽馬會大樓附近,先後遭被告撞胸、撩陰、揑乳,三度非禮。X於最後一次受辱後,試圖追捕被告不果,於是報警。警方調查後,去年11月拘捕被告,並欲尋找更多受害人。40歲Y小姐看見警方呼籲後,報警指自己06年中亦曾於上址遭被告撞胸非禮。
案件編號:KTCC71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