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申請押後六周才答辯,以索取被告的醫療報告,並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的可行性。控方一度質疑,案件9月提訊時,辯方已提及被告身體有毛病,有病之說並非一時三刻的事,再押後是不必要的延誤。辯方解釋押後是為確保文件齊備。辯方早前透露,首被告有過度活躍症,他明年應考DSE,亦是港超足球隊青年軍成員。
沒有律師代表的地盤工陳柏爾(31歲)同被控刑事毀壞罪,他詢問兩案是否須一同處理,署理主任裁判官高偉雄問他是否想認罪時,陳直認不諱,「你鍾意分開嚟做、即刻判又好,乜都好;你話想押後一齊做,都冇所謂。」控方認為兩人的案件一併處理較理想。
案件編號:STCC418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