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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脫拒捕及藏武器罪 曾投訴遭警暴 官指警員證供不合理

蘋果日報 2021/01/04 20:03

非法使用武力拒捕

前年9月22日有市民在港鐵太子站外聚集,其間有人在旺角警署外噴漆。防暴警衝出驅散時,拘捕一名中年運輸工人,指他被捕期間多番掙扎,帶返警署後被發現背囊內格藏有雷射筆。工人審訊期間聲稱在警署內突遭警員用硬物扑暈,警員則解釋是被告情緒激動下自己「仆親」受傷。裁判官今指警員證供在關鍵地方不合理,即使裁判官不相信被告聲稱雷射筆用於工作,惟證供未能達至用作傷人的唯一合理推論,裁定被告拒捕及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兩項罪名不成立。
被告陳卓傑(49歲)被控於去年9月22日在港鐵太子站外的公眾地方,非法管有一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並在太子站C1出口抗拒警員24241執行職務。被告曾質疑警方濫權,去年5月底入稟區域法院,指控警方對他非法使用武力。

官不信被告認為自己有機會逃離警署

據負責拘捕及制服被告的警員王立聰於審訊時指,被告在警署內被搜出雷射筆後突然情緒激動,「用身體揈開我哋」,又稱「死黑警,收皮啦」。王稱被告想向前走,但因雙手遭手銬鎖上,故他失重心向前仆,左邊額頭仆在地上。王扶起他後,看見他左額有2厘米長的傷口,正在流血。
惟被告自辯時供稱,當日被鎖上手銬後,有兩名警員一左一右挾持他,後頸再被另一警員叉著押解往警署,途經停車場斜路時突遭一名蒙面警員以硬物扑頭。被告即時暈倒,幾秒後被人拍醒,並帶他往報案室處理傷勢。其間有警員在他面前檢視背囊內的證物,隨後以鐵鏈鎖腰方式將他送往廣華醫院,至此才有警員宣佈拘捕他。
裁判官施祖堯今裁決時指,警員王立聰證供有其不合理之處,例如警員供稱在警署電梯大堂搜查被告,惟事實上他們當時非常接近報案室,裁判官質疑為何王不帶被告到報案室,而且王亦同意在報案室搜查是更安全及較理想的地方。
此外,王指被告被搜出雷射筆後突然向前走,但被告當時已身處警署內,並被扣上了手銬,身邊還有警員將他扣押,任何人都會自知沒機會逃離警署。裁判官認為這些都屬關鍵證供,卻出現不合理之處,故不接納警員證供。基於裁判官不接納警員供詞,故拒捕罪名不成立。

沒證據顯示被告跟警方出現對抗行為

被告自辯稱從事運輸及網台直播工作,被捕時被搜出防毒面具及生理鹽水等物,雷射筆則是於工作時在車斗內作照明之用,而因做直播時或會吸入催淚煙,故帶同防毒面具。
裁判官不接納被告管有雷射筆用於工作的說法,認為電筒較雷射筆方便,且被告一時稱雷射筆用於工作,一時又稱貪得意。而被告被捕時沒佩戴防毒面具,惟當時有人在港鐵站悼念,實是採訪的好機會;但被告沒有拍攝,反而無動於衷,亦沒有戴上防毒面具,故不接納被告證供。裁判官亦認為被告藏雷射筆一事難以自圓其說,相信被告並非沒為意自己藏有雷射筆。
然而,裁判官引述女警證供指,持噴漆者身穿啡色短褲,惟被告當時穿著藍色牛仔褲,警方亦沒有在被告背囊中搜出噴漆。女警證供沒提及現場有針對警員的活動,現場亦沒顯示有人群或示威活動,且現場有路人經過,附近亦有巴士上落客。被告雖有逃走,但沒證據顯示被告跟警方出現對抗行為。裁判官未能作出唯一合理推論,指被告藏有雷射筆是用於傷人,故裁定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脫。
【案件編號:WKCC228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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