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法律界議員、公民黨郭榮鏗指,「行為」是比較實際的行動,而「活動」的定義相對較闊,如個人參與簽名要求真普選是「活動」,但完全沒有危害國安的實質行動,質疑有關修訂擴闊可入罪範圍。他稱仍須了解國安法實際內容,司法覆核是其中一個跟進選項。
曾辦理國安案件的北京律師張冬碩回覆港台指,各地法律對「行為」的概念或範圍都有具體及明確界定,但「活動」概念比較抽象,範圍也較模糊。他指內地法規主要用「行為」概念,而涉及恐怖主義和間諜等有限的國安領域,才會用到「活動」概念,估計草案作出有關修訂是想外界理解,立法限制或禁止的範圍不只個人行為,且涵蓋組織、團體和機構。
新華社昨引述中國人民大學一國兩制法律研究所所長、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韓大元指,決定草案包含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及執行機制的建立,有助以法律懲治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對維護國安發揮作用。
■記者王春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