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一直於內地工作的陳先生表示,於去年年初被僱主裁員後,一直未能找到工作,其間只能任散工幫補家計。他稱,去年八月他向社署申請失業援助金,至九月中,社署職員告知他,因他長期身在內地工作,過去一年離港超過五十六天,故將其援助金申請延至十一月中,才符合資格。
「好多香港人好似我咁中港兩邊走,萬一不幸失業,就可能因為咁被拖延申請。」幸好陳先生於十月時找到工作,才不用再申請援助金。
社會福利署新聞組發言人表示,因陳先生過去一年離港超過五十六日,故未符合資格申請失業援助金,須延至十一月中才可申請。該署會視乎個別情況,決定會否彈性或酌情處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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