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帶來佛老當年提出的有趣觀察:為什麼中國不把地底的礦藏權利界定為私有呢?美國的土地產權,是從地面界定到地深無限處。中國的土地產權指地面,地底的礦藏權益是國家的,解放前早就這樣。為什麼不把地底的礦藏權利也界定為私產呢?有誰會花巨資去開採,有所獲要交給政府呢?地區的官員明知礦藏不能佔為己有,會落力去發掘嗎?
界定地底的礦藏權利給地面的擁有者,然後讓地面權與地底權分開出售,有百利而無一害。礦藏原料的發現一定增加,雖然不一定很大量。礦藏權利(mineralrights)與地面的使用權是可以分開出售的。三十年前在美國花了十萬美元買了大約一千英畝農地,極劣,只宜疏落養牛,從那時起虧蝕虧到今天。當時對石油有研究,看地形報告認為有少許機會有石油,於是賭一手。佔了先機,有兩家石油公司也認為該地可能有石油,出價每英畝每年二毫五仙,買斷地底的石油開採權,發現有油後再按行規分帳。
開採權每英畝每年二毫五仙是很不俗的價格,談不成是因為我也是個專家。我的回應,是開採權可以免費贈送,但獲此權者要在兩年內試鑽一洞。這是要求對方投資數十萬試鑽了。過了不久油價下降,再沒有問津者。
今天這塊從月亮用望遠鏡可以看到的廢地仍在,仍然虧蝕(要付一小點地稅),產權仍在我手(可能只佔一半,記不清楚)。這兩年油價大幅上升了,說不定明天有石油公司找上門來。這叫作私產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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