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免證券公司為求多做生意而助長炒風。草案規定,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時,不得採取誇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採取抽獎、回扣、贈送實物等方式誘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與客戶分享投資收益、分擔投資損失;使用除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帳戶外的其他帳戶,代委託人接收客戶購買金融產品的資金;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不得接受委託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
中證監同時對草案做出解釋,其中草案規定可以代銷的金融產品,應當是國家有關部門(如中證監、中銀監、中保監等)或者其授權機構批准或者備案在境內發行的金融產品。例如,證券公司理財產品、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公司信託計畫、保險產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