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藏氣槍雷射筆 無業男稱遭女警恐嚇招認 官拒絕接納為證供

蘋果日報 2021/02/24 00:21

諸啟邦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仿製火器

【更新】
警方去年12月在沙田好運中心截查無業男時,聲稱在其背包內搜出內有鋼珠的氣槍及雷射筆。無業男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仿製火器罪,案件今於沙田法院開審。控方指被告警誡下承認以雷射筆照射警員及警署,又將氣槍內的鋼珠數目及直徑告知警員。惟辯方反對將被告的招認口供呈堂,指曾有女警恐嚇「堅持話冇就坐10年啦」,所謂招認實情是警員將自己調查的內容綜合得出,然後要求被告簽署口供。裁判官溫紹明最後裁定控方不能將被告的招認口供呈堂。
控罪指被告諸啟邦(23歲)於去年12月10日在沙田好運中心樓層三190號舖「環球匯款金融有限公司」外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支約21厘米長的氣槍,內有一個含14粒鋼珠的彈匣,以及一支可發出綠色光的黑色雷射筆。諸被控一項管有仿製火器罪,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警員指被告同意交出手機密碼

警員何釗華供稱,案發當日與同袍約下午1點半於沙田好運中心三樓平台巡查,被告迎面走來,只見他四處張望,右手按著風褸袋,何遂上前截查被告,並搜出涉案物品。被告在查問下承認:「上個月夜晚用雷射筆射旺角警署同警察。」當何問被告氣槍的由來,被告回答:「幾年前係旺角槍舖到買,依家入面有14粒直徑3.5mm嘅鋼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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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何釗華指被告被捕時有招認。
警員拘捕並警誡被告,被告再次承認曾用雷射筆照射旺角警署,又指是友人借雷射筆給他,「支槍我帶住會安全啲」。警員於被告身上搜出手提電話,被告同意交出密碼。何表示他將被告的招認即時記錄於記事冊內,他與同袍從未威嚇、攻擊或毆打被告,兩人亦從未誘使或哄被告招認。何將涉案物品交給其後到場的警員後,便與被告一同乘警車返會沙田警署。
到達警署後,何帶被告見值日官,並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何向被告讀出羈留人士的權利,以及讓對方過目通知書,被告於上面簽署。其後何與被告在搜查室內與記事冊上補錄口供,並向被告覆讀內容,以及讓其過目。何指若被告毋須更正內容,可照抄他剛剛讀出的內容,被告照做。

女警疑稱:你一定係收咗錢出嚟出來做嘢

辯方盤問時,指出實情是何向被告表示,「我記得你係上個月某個夜晚用雷射筆照射旺角警署及警察」,何否認。辯方又指出被告根本沒有提及鋼珠的數量以及其直徑,何不同意。辯方續指何從未於案發現場警誡被告,而何聲稱的招認只是他自己調查的資訊綜合出來,何否認。
辯方指被告所提及的3mm直徑鋼珠,實情是何拆除氣槍彈匣後目測鋼珠的直徑數字,因為鋼珠的直徑實則是6mm ,何不同意。
辯方又指,被告曾三次要求見律師,惟均被何拒絕。何又催促被告趕快簽署口供,完成後才讓對方會見律師,兩人補錄口供時,曾有女警在房內威嚇被告,何一一否認。
被告出庭作供指,他從未招認以雷射筆照射警署及警員,他曾於現場要求致電給律師,卻被何收起其手提電話。到達警署後,何將涉案物品攤在桌上,並拆出氣槍的彈匣。何要求被告簽署羈留人士通知書時,從未向他解釋其應有的權利。
其後補錄口供時,有女警突然進入房內,向被告稱「你一定係收咗錢出嚟出來做嘢」,被告當場否認:女警再指「堅持話無就坐10年啦」。最終在何不斷的催促下,被告沒有看口供內容便簽署。
裁判官溫紹明最後裁定控方不能將被告的招認口供呈堂,並裁定被告表證成立。案件明續。
【案件編號 :STCC44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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