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時開波】人行發表《債券通暫行辦法》即日施行

蘋果日報 2017/06/21 18:10

人民銀行債券通

人行於周一(19日)通過《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消息透露,11間已獲金管局指定為結算行的銀行,均以7月3日為系統運作及展開交易的準備日,相信北向通交易最快可在當日展開。
金管局發言人表示,債券通的相關細節安排和啟動日期會適時公布。恒生銀行(011)執行董事馮孝忠認為,有關辦法公布,意味內地當局就債券通北向交易開通,正式批准,估計短期內本港監管當局亦會相應公布相關執行細則,至於具體交易日,視乎客戶開戶進度及銀行本身的系統準備。
早前債券通公佈時,已確認首階段先容許國外投資者買賣內地債券,是為「北向通」。人行指,「北向通」遵循香港與內地市場現行法律法規,相關交易結算活動遵守交易結算發生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符合人行要求的境外投資者,可通過「北向通」投資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標的債券為可在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種。
境外投資者可自由選擇使用外匯或自有人民幣投資。不過,使用外匯投資,可通過香港結算行辦理外匯資金兌換,香港結算行由此所產生的頭寸可到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使用外匯投資者,其投資的債券到期或賣出後不再投資的,原則上應兌換回外匯匯出,並通過香港結算行辦理。債券持有人應在一家香港結算行開立人民幣資金帳戶,專門用於辦理「北向通」下的資金匯兌和結算業務。
境外投資者可通過債券持有人在香港結算行辦理「北向通」下的外匯風險對沖業務。香港結算行由此所產生的頭寸可到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平盤頭寸時,應確保與其相關的境外投資者在本機構的資金兌換和外匯風險對沖,是基於「北向通」下的真實合理需求。
《暫行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規範開展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相關業務,保護境內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債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是指境內外投資者通過香港與內地債券市場基礎設施機構連接,買賣香港與內地債券市場交易流通債券的機制安排,即「債券通」,包括「北向通」及「南向通」。
本辦法適用於「北向通」。「北向通」是指香港及其他國家與地區的境外投資者(以下簡稱境外投資者)經由香港與內地基礎設施機構之間在交易、託管、結算等方面互聯互通的機制安排,投資於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南向通」有關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北向通」遵循香港與內地市場現行法律法規,相關交易結算活動遵守交易結算發生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境外投資者可通過「北向通」投資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標的債券為可在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種。
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電子交易平臺和其他機構可代境外投資者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
第五條 香港金融管理局認可的香港地區債券登記託管機構(以下簡稱境外託管機構),應在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內債券登記託管機構(以下簡稱境內託管機構)開立名義持有人帳戶,用於記載名義持有的全部債券餘額。
境內託管機構為境外託管機構辦理債券登記託管,境外託管機構為在其開立名義持有人債券帳戶和自營債券帳戶的債券持有人辦理債券登記託管。
境外託管機構為在其開立債券帳戶的債券持有人登記的債券總額應當與境內託管機構為其名義持有人帳戶登記的債券餘額相等。
境外投資者通過「北向通」買入的債券應當登記在境外託管機構名下,並依法享有證券權益。
本條所稱名義持有人,是指受他人指定並代表他人持有債券的機構。
第六條 境外投資者可通過「北向通」參與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認購。境內外託管機構應做好銜接,確保在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後,及時為債券持有人辦理登記託管。
第七條 境外投資者通過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外電子交易平臺發送交易指令,並在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內電子交易平臺與其他投資者達成交易。境內電子交易平臺應將交易結果發送至境內託管機構進行結算。
第八條 境內託管機構為在其開立債券帳戶的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者和境外託管機構提供券款對付結算服務。債券過戶通過境內託管機構的債券賬務系統辦理,資金支付通過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辦理。
境外託管機構為在其開立債券帳戶的債券持有人提供債券結算服務。
第九條 境內外電子交易平臺、境內外託管機構應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境外投資者的交易、託管、結算等資料。
託管機構應當逐級簽訂協議,約定債券本息兌付有關事宜,明確各方責任,確保債券本息資金按時足額支付到每一位投資者,下一級託管機構應逐級向上一級託管機構按時上報境外投資者資訊和其託管結算資料,下一級託管機構對上報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境內託管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其他機構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RCPMIS)報送跨境人民幣收支資訊。
第十條 境外投資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幣或外匯投資。使用外匯投資的,可通過債券持有人在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及香港地區經批准可進入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幣業務參加行(以下統稱香港結算行)辦理外匯資金兌換。香港結算行由此所產生的頭寸可到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
使用外匯投資的,其投資的債券到期或賣出後不再投資的,原則上應兌換回外匯匯出,並通過香港結算行辦理。
第十一條 使用外匯投資的,債券持有人應在一家香港結算行開立人民幣資金帳戶,專門用於辦理「北向通」下的資金匯兌和結算業務。
第十二條 境外投資者可通過債券持有人在香港結算行辦理「北向通」下的外匯風險對沖業務。香港結算行由此所產生的頭寸可到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
第十三條 「北向通」下的資金兌換納入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香港結算行應遵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人民幣購售業務等相關規定,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真實性審核、資訊統計和報送等義務,並對債券持有人的自有人民幣和購售人民幣以適當方式進行分賬。
香港結算行在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頭寸時,應確保與其相關的境外投資者在本機構的資金兌換和外匯風險對沖,是基於「北向通」下的真實合理需求。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北向通」進行監督管理,並與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關國家或地區的相關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管合作安排,共同維護投資者跨境投資的合法權益,加強反洗錢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部門依法對「北向通」下人民幣購售業務、資金匯出入、外匯風險對沖、資訊統計和報送等實施監督管理,並與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關國家或地區的相關監督管理機構加強跨境監管合作,防範利用“北向通”進行違法違規套利套匯等活動。
中國人民銀行及相關監管部門有權及時調取「北向通」境外投資者資料。
第十五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本辦法以及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等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部門依法採取監督管理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電子交易平臺和託管機構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北向通」相關業務規則,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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