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龍山事件中,地政總署及房屋局,一直沒有對有關事件發出聲明,叫停「預留」單位,及阻止單方面簽定初步買賣協議,令人費解。最令人感不安是,地產建設商會只維護發展商,指發展商沒有簽約,技術上沒有問題。對政府而言,沒理由不知道這樣的合約,對已簽署的一方,全無保障。事實上,持有這合約的發展商,最終可因某些理由不補簽,但已簽約的買方,則難以撤銷有關合約,簡而言之,主動權全在發展商手。對於這種不公平買賣樓宇方式,地政總署及房屋局等政府部門,竟視若無睹。
有關事件,再次暴露現行的「預售樓花指引」過時及不合理,故有關指引應盡快納入「預售樓花同意方案」中,並加入一些保障買家的規定,例如樓花價單,最少要在公開售樓前一星期公佈,在公佈價單時,亦要規定發展商印備售樓書,至於售樓書內容,要規定列明實用面積的呎價,花園等設施是否屬公用設施,此外,有關樓宇附近是否有堆填區、建築及道路工程等足以影響樓價的事項,亦要全面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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