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除馬會外,還有哪些公眾場所可進行博彩耍樂?
答:在擁有酒牌的酒吧或餐廳、持普通食肆牌的食肆如酒樓、持會社牌照的私人會所等,可提供麻雀等設備進行博彩耍樂,但不可以生意或業務形式籌辦或經營、不可有人做「莊」或收取入場費等。而政府已不再發牌的麻雀館,其經營模式與上述持牌場所有別,麻雀館可收取佣金和牌租等,以及就賭注收取牌照規定的百分比佣金。
問:市民在家打麻雀會否觸犯法例?
答:市民可於私人地方以社交聯誼性質進行博彩耍樂,可以玩現金,但如涉抽水及做「莊」等行為則屬違法。
問:市民在沒持有相關牌照的場所如酒樓或聯誼會或公眾地方進行博彩耍樂屬非法賭博嗎?
答:對。非法賭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3萬元及監禁9個月。
資料來源:大律師陸偉雄、香港娛樂服務業聯合總會總幹事周鎮宇及香港法例第148條《賭博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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