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續指,母親生前與女兒在銀行開設聯名戶口,惟女兒居所較遠,為方便提款,加上信任原告,遂於01年9月將100萬元存入原告銀行戶口,原告則要負責她生養死葬。原告庭上說:「如果佢長命使晒,我一樣要執葬佢,如果佢短命,歸我。」
原告續指,至04年1月他因經常返內地處理物業事宜及修補牙齒,怕未能親到銀行替父母提款應付生活開支,才加上被告名字成聯名戶口,令被告可代為提款。原告認為,該筆款項並非亡母遺產或家庭資產,毋須與被告攤分。
原告承認與被告因該筆款項不和,曾因毆打被告而被捕,在裁判法院認罪。至於雙親的殮葬費合共逾27萬元,乃胞妹墊支,但他願意支付,惟與被告不和後,被告拒絕簽署,令他未能在聯名戶口提款。
案件編號:HCA298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