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法官郭美超在判詞中指,終審法院的當然上訴權利,是指上訴人在上訴審結後,即時可獲得超過100萬價值的權益,並不是單指案件所涉及的財產價值超過100萬元。
郭美超認為即使陳振聰在爭產案中勝訴,他根據手持的龔如心06年遺囑上可享有甚麼權益,仍是未知數。因為06年遺囑提及「全部遺產的剩餘部份」;以及「我深信陳振聰先生可妥善及適當地分配及使用我的遺產」,可以被解釋為與華懋慈善基金手上的02年遺囑同樣有效,或只委任陳作遺產信託人。
郭美超又認為本案與王德輝及梅艷芳爭產案有分別,該兩案無論哪方勝訴,均可即時繼承超過100萬元的遺產。但陳振聰未能證明他勝訴後可即時獲分龔如心的整筆巨額遺產,因此不符合當然權利上訴的資格。
至於陳振聰提出的其他理由,即涉案遺產龐大,引起公眾極大關注,偽造遺囑的指控對陳有嚴重後果等。郭美超指一般做法是交由終審法院決定,她不認為單靠巨額遺產這因素便能說服法庭酌情批予上訴許可,而且陳的上訴沒有絲毫法律理據。
最後上訴庭一致拒絕批准陳振聰上訴至終審法院,並下令他支付華懋慈善基金及律政司在是次申請的訟費。
陳振聰以龔如心06年遺囑,與02年遺囑受益人華懋慈善基金對簿公堂,但先後被高等法院及上訴庭裁定敗訴,更被指有份偽造遺囑。今晨須再到警署報到。
案件編號:CACV6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