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Imran-younas Shahid(36歲)案發時無業,屢犯偷竊及藏毒,最近一次案底是爆竊,被判監3年3個月,去年4月才出獄。
案發於去年9月15日凌晨3時,當時28歲的X由男友送回家後,發現遺失頭帶遂落樓尋找,其後在路旁抽煙及玩電話,被告上前,她以為被告想取煙未有理會便離開。被告尾隨她返大廈及揞口不讓她呼叫,又拉她到無人的保安更亭。X稱會安靜及向被告遞煙,但被告將她拉往後樓梯強吻及搶走其iPhone手機。
稍後,被告脫褲並拉高X的短裙,X意識到被告想強姦她,故主動說了兩次「口」,並為被告口交約2分鐘,但最終仍遭被告強姦。
事後,被告為X整理頭髮、抹汗及穿回鞋子,又要求她留下電話號碼及所住單位號碼才讓她離開。X回家後報警。
警方於兩日後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否認犯案,自稱案發時身在家中,又聲稱上次性交已是10至15年前,但政府化驗師在X所穿內褲找到被告精液。
法官透露已收到X的創傷報告,因X不欲將副本交予辯方,要求控方向X解釋,報告必須交予辯方,但會尊重X的意願,若與案無關的部份可以刪除。
案件編號:HCCC153/18
■採訪蘇曉欣、撰文梁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