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器批發商向導師提供非法回佣 公司認罪罰款16萬

蘋果日報 2020/12/24 15:38

回佣樂器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間本地樂器批發商公司、董事兼股東以及銷售總監,指他們涉嫌向5名音樂導師提供非法回佣共逾4.4萬港元,以轉介學生向該公司購買樂器。該公司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求情時稱一直不知道導師收佣屬犯法,而有關導師被控代理人收受利益罪案件一直上訴至終院,終院今年6月才確立「代理人」身份的法律原則。琴行事後已即時停止回佣制度。主任裁判官羅德官最終判樂器公司罰款16萬元,至於董事及總監的控罪則撤銷。
被告包括俊文樂器貿易有限公司、公司董事兼股東楊樂華(46歲)以及公司銷售總監鄧沛桓(37歲)。涉案公司及楊鄧兩人原本共同被控6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控辯雙方商討後,控方稱如涉案公司承認控罪,控方會撤回針對楊及鄧的控罪。

公司一直認為導師是公司的經銷商

俊文樂器由律師代表承認6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即於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間,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5名音樂導師提供6筆回佣,每筆回佣由逾1,400元至20,000元不等,總值逾4.4萬元,作為有關音樂導師協助和安排6名顧客向俊文樂器購買7件樂器的誘因。
公司代表律師今日求情指,同時涉案的5名音樂導師亦被控一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其中一名導師趙鶑抗辯,在裁判法院及上訴法院均勝訴,直至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今年6月終院才頒下判詞,確立「代理人」的法律原則及角色。
代表律師指,公司從來不知事件犯法,亦不認為是犯法。公司一直認為導師是公司的經銷商之一,不知道導師是家長的代理人。自2014年廉署作出調查,公司已作出調整,會向消費者說明收取佣金的制度,亦一直有留意趙鶯的案件。至今年6月30日終院作出裁決,公司當日立即向內部員工發通告,取消佣金制度。
辯方指,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源於對法例的無知,不如其他知法犯法的案件,公司事後亦即時採取補救措拖。而公司聲譽亦因事件受損,生意受到影響。公司自2018年起至今仍錄得虧損,但面對疫情打擊亦沒有要求員工減薪放假,公司全體10名員工自發撰寫求情信,希望法庭可以輕判,讓公司繼續營運。

官指消費者有權知道交易是否涉及中介人利益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以其中一項控罪的案情作例子,指學生家長以8萬元購買一部小提琴,導師可得2萬元回佣,「 個價markup咗好多喎」。公司解釋,即使沒有佣金制度,公司亦是以正價向街外客人出售樂器,街客沒有減價優惠,故顧客沒有損失。
羅官判刑時指,由於被告是公司,只可用罰款方式處理,別無其他刑罰。羅官認為,消費者有權知道交易是否涉及中介人利益的資訊,從而得知買賣是否恰當、價值可否接受,判處每項罪名罰款2萬至6萬元不等,合共罰款16萬。
案情指,俊文樂器是香港一間樂器批發商,楊樂華負責處理該公司的財務事宜,鄧沛桓則負責公司銷售事直。公司會向介紹學生購買樂器的音樂導師提供回佣。案中顧客以合共逾14萬港元,透過5名音樂導師向俊文樂器購買了4個小提琴、2個大提琴及1個中提琴,惟顧客並不知悉公司有回佣安排。
廉署早前落案起訴時稱,早於70年代成立初期,曾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以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功檢控兩間商業機構。今次是廉署相隔近半世紀以來再次引用有關條例檢控商業機構。
【案件編號:WKCC4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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