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總打虎】中共黨員處分新規定 加強派駐紀檢監察組職權

蘋果日報 2018/12/16 20:22

規定中紀委職權紀檢監察組

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而《規定》由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規定》指,中紀委國家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可以直接審查駐在部門的處級及以下黨員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並且每季度向中央紀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報送備案監督情況專項報告。《規定》並要求黨組對其管理的黨員幹部實行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
至於給予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司局級黨員幹部黨紀處分、給予處級黨員幹部撤銷黨內職務及以上黨紀處分的,須由駐在部門機關紀委在黨紀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黨紀處分決定及相關資料報紀檢監察工委備案。紀檢監察工委對移送的案件,則需履行審核把關和監督制約職能,向派駐紀檢監察組提交報告,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
對於地方紀委首先發現並立案審查的案件,應當由地方紀委按照程序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向主管部門黨組通報處理結果。在作出立案審查決定及審查處理過程中,地方紀委應當與主管部門黨組和派駐紀檢監察組加強溝通協調;經溝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應報請共同的上級黨委或者紀委研究決定。
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