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潘樂怡(23歲)現已轉職遊戲機中心職員。案發時她受僱於香港籌款顧問有限公司,負責為「大自然保護協會」尋找捐款,月薪9,000元,每呈交一份捐款表格可獲額外180元獎金。
64歲姓梁的女事主於去年8月將名下深水埗福江大廈的一個單位租予被告。同年11月,梁收到銀行寄來的自動轉賬確認信,顯示她每月向大自然保護協會捐款100元,但她從未作出有關捐款安排,遂向該會查詢,得悉表格由被告呈交,而捐款人電話更填上被告的電話號碼。
被告稍後被捕,警誡下稱為保住份工才犯案,她在住所收到梁的水務署信件後未有將之歸還予梁,並將梁的個人資料填在捐款表後交給公司。
案件編號:WKCC1853/18
■記者伍嘉豪、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