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平被捕】話你知:若港人外地被判囚 可申請返港服刑
何志平被捕FCPA
美國早於1977年制定FCPA法案,原只禁止美國企業向外國官員行賄。
現時香港政府與16個司法管轄局包括澳洲、泰國、英國及美國等,簽訂了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協定,若港人在外地遭刑事檢控及被判囚,可申請返港繼續服刑。保安局資料顯示,《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自1997年6月生效後,港府共接獲252宗相關申請,截至今年4月,共93人被移返香港繼續服刑,包括3名在美國被判刑的港人。
保安局表示,每宗申請個案情況不同,也受制於多方因素,故處理時間不一。但局方提醒市民,無論在香港或境外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犯法,同樣會受到法律制裁。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申請返港服刑一般需時數年,視乎司法管轄區而定。
捲入涉貪官司的前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其中一控罪是違反海外貪污行為法(Foreign Corruption Practices Act,簡稱FCPA)。美國早於1977年制定該法案,原只禁止美國企業向外國官員行賄,自1998年起擴大至與任何美國有關的行賄行為。由於今次案件,有100萬美元(約780萬港元)的賄款,是以捐款為名經紐約銀行系統匯款,故也受FCPA規範。
過往多間跨國企業曾被控違反FCPA,其中德國西門子公司曾被判罰款合共16億美元(124億港元)。美國總裁特朗普早前曾形容FCPA是「可怕法案」,「全世界都在嘲笑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