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現年63歲的曾太,一年前以提早退休理由,提取了強積金累算權益,但現時家庭經濟環境轉差,想再度就業幫補家計,有否觸犯條例?要不要「過冷何」?又是否要將之前的累算權益,再投入新的積金計劃?
答:凡年滿60歲至未滿65歲的計劃成員,如想提取其強積金的累算權益,必須作出法定聲明,宣誓不再就業。如曾太已以此理由,提取累算權益,日後如欲再度投身職場,只要年齡不超過65歲,而又受僱滿60日,則必須重新參加強積金計劃,但毋須將之前取走的累算權益,再投資新計劃。
另外,積金局表示,現時未有法例規定提早退休後要「過冷河」,方可再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