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黃宇逸指出,根據法庭早前頒佈的禁制令,若發佈警員家屬的個人資料包括相片等,便有機會觸犯禁制令,但一般拍照並不會干犯禁制令,至於會否觸犯煩擾等條文,就要視乎實際情況而定,例如「追住佢係咁影」,便有機會觸犯禁制令。不過,若市民純粹是拍攝警員一張照片,則未必會觸犯。
黃又指,即使有人干犯了禁制令,警察亦無權作拘捕,因為干犯禁制令只是民事藐視法庭,並不構成任何刑事罪行,警方亦只能透過民事程序,向法庭提出判決觸犯禁制令者藐視法庭。
人權監察副主席、律師莊耀洸表示,若拍攝者拍攝時並不知道對方身份,根本不構成搜集個人資料的行動,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並無關係,「你點告人侵犯個人資料私隱呢?」莊指出,警方無合理懷疑犯法的拘捕屬於濫捕,事主有權提出私人檢控警員非法禁錮,亦可入稟法庭向警方作民事索償。
■記者鄧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