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昨指出,類似撤銷申請過去全都是由被告人提出,理由可以是時間轉變後,當時的證據和證供已消失或遭毀滅,又或是一些關鍵證人已去世,普通法下有不少類似先例,他說法庭必定會衡量各方理據,才決定是否受理這類撤銷逮捕令申請;不論是控方進行無理延誤,造成對被告不公平情況,還是由於被告人自己行為,令法院無法審議案件,法院都會考慮和平衡不同因素。
他又表示,律政司作出獨立檢控,但在檢控提出後,如果審訊不能公平進行,法庭確有權終止審訊,理由是檢控若繼續下去會構成濫用司法程序,對當事人造成嚴重不公平,類似情況在香港也有不少案例。
陳文敏說︰「我哋有一個公眾利益喺入面,進行刑事檢控時,控方同社會上都應該得到公平審訊同結果,唔會因為隔咗好耐,你就能夠逍遙法外。」他又說即使法庭裁決撤銷逮捕令,被告可能亦要面對棄保潛逃的刑事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