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求情指,被告2002年首次結婚,至2011年離婚,同年與第二任丈夫結婚,2016年從內地來港與丈夫團聚,但幾個月後便分開,法庭近日頒離婚令。辯方續指,案發當天被告吩咐X參加課外活動,惟被告其後從X的班主任口中得知,X沒有交課外活動費用,通告亦曾被塗改,顯示她不參加活動。
被告當晚與X對質,X起初聲稱確有參加活動,但在被告追問下卻不再作聲,被告因此被惹怒。被告表明知錯,又謂以後即使女兒表現再離譜,也會跟她傾談而非打她,希望能與女兒團聚。
案發於去年4月25日傍晚,被告在銅鑼灣家中與X爭執,被告其間掌摑X的嘴,又用針拮X四肢,並用皮帶打她。X事後告知班主任及報警。驗傷報告指X手臂、手及大腿有多個微小傷痕,大腿上有線性傷痕。X又向警方透露,被告在2016年2至8月間曾用衣架打她的手臂及腳,令她小腿流血。被告起初向警方聲稱只是手持皮帶及針,裝腔作勢教訓X,X卻意外被拮到及被打到,及後承認曾掌摑X。
案件編號:ESCC25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