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澳納「外患罪」範疇
共諜洩台國安機密 可判無期徒刑
台灣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等,納入現行「外患罪」規範當中,以避免共諜罪輕判事件再次發生;此外,針對台灣國內未獲授權與包括中國在內的他國約定者,如危害國家安全,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本次修法是自中華民國刑法制訂以來,84年後首次修正。
有鑑於台灣的《中華民國憲法》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視為「大陸地區」而非「外國」或「敵國」,以至於大量中共間諜滲透的案件僅能以《國家安全法》洩漏國防機密罪處理,最重僅能處5年有期徒刑,無法以《刑法》外患罪論處。
台灣首宗中國大陸學生共諜案的主角周泓旭,因其被控刺探外交機密並在台灣發展共諜組織,涉嫌吸收一名外交人士未遂,台灣高院去年依國家安全法僅判1年2月有期徒刑,被台灣各界認為量刑過輕。有鑑於此,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自2016年起,提出《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參考《陸海空軍刑法》增列「敵人」為構成要件,明定敵人是「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意即將中國納入「敵人」之列。最終經過修訂,新增《刑法》第115-1條,明定「外患罪章」規範之罪適用地區或對象,將中、港、澳三地與境外敵對勢力直接納入「外患罪」範疇。另根據台灣《刑法》原本規定,若在戰時洩密,最高可被判死刑。
而對於台灣人,發生與外國勾結「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新台幣(下同,約12.7萬港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表示,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非經政府授權,不得與中國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罰則僅為20萬到200萬元(約5.08萬到50.8萬港元),情節嚴重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樣的罰則被喻為是「紙老虎」,因此在刑法113條中,增加損害國家安全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也就意味着,該修法除使共諜案得以重判之外,也可能處罰某些「統派」團體和人物。韓國瑜曾在3月訪問香港時未經台灣政府主管機關授權,便進入中聯辦密會官員王志民,當時便有台灣立委認為應以「外患罪」對韓進行檢控。
台灣《蘋果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