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浩銘就禁選五年條文提覆核敗訴 官指規定維持公眾對議會信任

蘋果日報 2020/06/10 18:15

司法覆核黃浩銘禁選五年

社民連主席黃浩銘去年申請司法覆核,挑戰被判監超過三個月者五年內不能參選的規定。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今頒下判詞,裁定黃浩銘敗訴。周官指出,立法會有權對犯罪者設下禁選規定,以維持公眾對議會的信任,目前的禁選條件並非明顯不合理,法庭尊重立法會的判斷。黃浩銘對判決感到遺憾但不意外,會諮詢律師意見,再決定是否上訴。
禁選規定涵蓋立法會、區議會及鄉郊代表選舉。黃浩銘先後於2015年及2017年分別因反東北發展示威及佔旺違反禁制令案,被判監3個月9天及4個半月,去年再因佔中案入獄8個月,故他被禁止參選直至2024年,橫跨兩屆區議會選舉。黃質疑禁選規定侵犯《基本法》第26條保障的選舉權利。
官:立法會比法庭更有資格判斷禁選條件
政府解釋,禁選規定是為了維持公眾對議會和當選者品格的信心。法官周家明認同這明顯是合理目的。判詞指,明確規定一個禁止參選期,讓曾入獄的人向社會展示其已改過自新,在限期內不再干犯嚴重罪案,實屬合理。
黃浩銘質疑,入獄三個月這個禁選門檻太低,不分罪行性質輕重,禁選五年更跨越兩屆選舉,並不合理,提倡應交由選民在選舉中決定某人是否適合參選。法官則指,禁選條件並非精密科學,而是價值判斷,必然有政治考慮,立法會比法庭更有資格判斷。現行條件不是明顯不合理,法庭尊重立法會的判斷。
黃浩銘一方引用歐洲委員會報告,指以涉及刑事案為由禁止參選,可成政治打壓工具。法官回應指,在本港遭刑事檢控者受法律保障,有公平審訊、無罪推定、法律代表等權利。而歸根究底,是否要犯下值得被判監三個月的罪行而導致被禁選,每個人完全可以自己控制。
黃質疑禁選法可成律政司打壓異見人士工具
黃浩銘對判決感失望,指法庭判案很多時都會推給立法會決定,但遇上重大案件如議員宣誓案、一地兩檢案,卻又會以人大決定為依歸,質疑:「個法院對於而家我哋香港人面對緊唔公義嘅時候,有啲乜嘢係會為我哋秉行公義,喺人民嗰邊為我哋發聲?」
黃浩銘強調,禁選法可成律政司打壓異見人士的工具,而立法會受功能組別與保皇黨操控,欠缺認受性,根本不會修改禁選法,呼籲各界繼續爭取普選。他表示是否上訴有待研判,訟費是考慮因素之一,估計現在敗訴可能須付過百萬訟費,會嘗試眾籌。
同樣因佔中案入獄而被禁選的立法會議員邵家臻到庭聲援,他表示自己政治權利被剝奪是不爭的事實,呼籲市民為日後更強的打壓做好心理準備。他又總結即將結束的議會生涯,表示心態坦然,相信卸任後會有「更大的天空」。
【案件編號:HCAL2124/19】
記者 勞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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