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黃兆昌(38歲)被裁定刑事毀壞表證成立,他出庭自辯。他指當晚相約友人到太子晚飯,後友人而未能應約,他決定回家。期間警方多次施放催淚彈和胡椒彈,他大感不適,流眼水鼻涕不停嘔。至案發地點他見有三個雪糕筒置於路中,轉身見有車隊慢駛被塞,於是幫手移走,但一部七人車扭軚「加速撞埋來」。被告感到好危險,即彈開一邊。他定過神來,有人從七人車下車衝上來捉住他手臂揈他落地,他的頭撼到地上,有人從後鋤他的頸,他已呈半昏迷,有人不停打他的頭。及後有數人抬他到一部小巴,上車後有一女兩男指他是一名罪犯並打他。
控方盤問被告,問他為何會好心幫手拿開雪糕筒,被告說,「幫人係唔需要計較任何嘢㗎」。控方又問被告報稱被打時有否說話,被告反問「口裏面全部都係血,你又講唔講到嘢?」案件下月6日續。
案件編號:WKCC463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