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器導師代家長購樂器 終院裁定屬代理人 收回佣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蘋果日報 2020/06/30 13:16

防止賄賂條例收回佣樂器導師代理人收受利益代理人定義

樂器女導師於2013年應學生家長要求,推薦他們到一間樂器店購買數萬元的小提琴,女導師事後從樂器店收到回佣。女導師早前被控代理人收受利益罪,經審訊後被判無罪。律政司不服裁決,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但被駁回,早前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今頒下判詞,認為女導師代學生家長購買小提琴,已屬家長的代理人,須摒除自身利益行事,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惟基於律政司同意不再追究,終院下令維持女導師無罪的裁決。
答辯人趙鶯(50歲)轉介學生家長到俊文樂器,購入一個價值8萬元的小提琴,事後趙從樂器店收取2萬元回佣,卻沒有告知家長。趙一方今要求法庭維持她早前獲批的訟費的命令,惟終院指她沒有任何基礎取得訟費,決定撤銷其訟費命令。
案件於裁判法院審理時,裁判官嚴舜儀認為趙與家長沒有存在法律關係、足以令趙成為家長在購買小提琴時的代理人,故此裁定趙無罪釋放。律政司上訴時,高院暫委法官林嘉欣維持原判,認為趙只是自願協助家長,事件與教琴業務無關。
終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常任法官李義今於判詞中提到,要成為《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中所指的「代理人」,雙方毋須事前已存在法律關係,該「代理人」甚至不須被證明曾遭要求行事。只要某人同意或選擇在某情況下代另一方辦事,並同時摒除自身利益,辦事者就是代理人。
換言之,趙代家長購買小提琴,已屬家長的代理人。趙的行為被予以合理期望,須摒除自身利益,誠實地以家長的利益行事;惟趙卻秘密收取佣金,破壞了作為代理人時須持有的誠信操守,故終院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下級法院裁定趙毋須答辯的裁決。
【案件編號:FACC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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