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的代表大狀指,原審裁決指「如果佢(陳)無辜被牽連,為何連質問一句也沒有,反而默不作聲」,拒接納其證供,惟大狀強調警誡下保持緘默是陳的權利,案例清楚列明任何情況下,均不可藉此對被告作不利推測。大狀重申現場混亂,超過200人聚集,受襲警員及同袍供稱視線從沒離開過陳,斷定他是施襲者,惟3名警員無法憶述陳當時有否佩戴眼鏡,認為原審沒考慮到警員或有認錯人的可能性。
上訴一方指雨傘運動有示威者在龍和道向警長掟膠樽判囚4星期,本案9個月監禁明顯過重。法官謂:「相比起黃傘、龍和道,好似冇(旺角)咁墟冚」,詢問兩次示威對社會的影響有何分別,上訴一方指「旺角係嚴重啲」,但以襲擊而言,陳的行徑在同類案中不屬嚴重。控方則指陳主動施襲,認為判刑絕非過重。
案件編號:HCMA575/16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