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續稱,干犯家庭暴力罪行的人士獲判守行為的個案有上升趨勢,她認為本案被告上次應被判短期監禁,以阻嚇他進一步襲擊妻子。
辯方求情時指出,承認淋鏹傷人罪的被告與陳姓妻子(現年46歲)於07年結婚,這是他第二段婚姻。前年他遭妻兒嫌棄,被迫搬離元朗西邊圍的住所。去年初,妻子提出離婚,他覺得妻子與兒子(21歲)站在同一陣線對付他,感到自己一無所有,打算帶同陶瓷刀返回舊居自殺。
案發時妻子向他要求取回門匙,令他頓感以後無家可歸,他在受壓及怒氣影響下犯案,並非早有預謀,兒子受傷更是意外,他深感歉疚。
事發去年6月18日,被告返回舊居向妻兒淋潑通渠水,令兩人身體分別有38%及26%皮膚被灼傷,留醫至8月才出院。妻子須穿壓力衣;兒子的右手活動能力受損,兩個受害人的身上均留有傷疤。
被告其後向警方聲稱回家要求取回手機及電腦,但妻子卻要他交出門匙,他有感妻子奪走兒子和想取去屋內一切,怒不可遏才犯案。被告早於2012年7月在家中恐嚇妻子,並踢她的下體及雙腳共10下,獲法庭判處自簽1,500元守行為一年。
案件編號:HCCC5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