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到了這個時候,很多公司都忙於處理報稅事宜。有部份的公司會委託稅務代表代為處理報稅事宜,但亦有部份公司會自行填寫報稅表,以及自行計算稅款。
填寫報稅表的工作看似容易,但很多時納稅人都會忽略了要提供足夠資料給稅務局的重要性,以致日後可能會收到稅務局的查問。今期我們便會為大家講解其中一項需要提供詳細資料的支出項目──佣金。
過去多年,稅務局都會挑選某些報稅表進行實地審核。在審核的過程中,稅務局往往會發現,某些個案中納稅人所申報的佣金有不當的情況,又或者納稅人未能提供足夠的資料及文件證據,證明佣金之扣除是否合理。
必須列明入息總額
那麼,納稅人在提交報稅表時,應該提供甚麼資料,以確保可以符合稅務局對佣金支出要求提供資料的規定?以下是一些要留意的地方:
1.稅務局發現有部份納稅人在帳目中,蓄意隱瞞不可披露的佣金支出,或將佣金支出在總收入或總銷貨中扣除,經扣除佣金後的淨入息或淨銷貨款額,才申報在損益表中。因此,稅務局明確要求納稅人必須在隨利得稅報稅表遞交的損益表及利得稅計算表內,清楚列明佣金支出的金額。此外,納稅人必須列明入息「總額」,不可只申報扣除佣金後的淨入息或淨銷貨款額。
2.納稅人亦必須就每項佣金支出提供下列資料,包括:
(a)收款人的全名、地址及身份證號碼或商業登記證號碼;
(b)納稅人與收款人的關係;
(c)付款額;
(d)收款人所提供的服務詳情;
(e)納稅人與收款人所簽署的佣金合約或文件;
(f)計算佣金的方法,例如按銷貨額的百分比(納稅人必須保存詳細的佣金計算表作為文件證據);以及
(g)付款證明和收據。
除此以外,僱主有責任向稅務局申報由其支付給收款人的佣金收入。如收取佣金的人士是納稅人公司的僱員,僱主更不可忘記為該僱員提交I.R.表格第56B號。假如收取佣金的人士是公司以外的人士,例如顧問、代理人等,支付佣金的公司便必須為每名收款人提交I.R.表格第56M號。
有時納稅人會基於業務上的理由,或為保障收款人的原因,不能夠或不願意透露收款人的姓名和地址等資料,在這樣的情況下,納稅人便不可以在計算利得稅時扣除有關的佣金支出,並在利得稅計算表內作出調整。
收款人資料須披露
稅務局對於納稅人蓄意試圖曲解佣金付款的性質、或申請沒有實證的佣金申索,以誤導稅務局或引致其稅收損失的話,都會對有關的納稅人採取懲罰行動或提出檢控。因此,納稅人在申報佣金支出時,必須小心填報及提供足夠資料給稅務局。
如納稅人有任何疑問,應向有經驗的專業會計師請教。
何玉梅
稅務服務高級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