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L案】過往有覆核檢控決定例子 律政司曾中途轉軚
UGL案檢控決定
律政司決定不對涉及UGL案的前特首梁振英提控,因而遭司法覆核。過往亦有市民就律政司不作檢控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最終律政司轉軚起訴的例子。2015年,一名菲傭指男僱主多次在她背後手淫,惟警方及律政司以證據不足及沒定罪機會為由,不起訴男僱主,菲傭遂提出司法覆核。司法覆核案最終獲法院受理,惟還未到正審階段,律政司便在菲傭提請覆核兩個月後,突然改變主意,對男僱主提控,並成功令男僱主入罪。
前特首梁振英被指收取UGL公司5,000萬元的涉貪案,早於2014年10月便有人向廉署投訴。拖拉四年,廉政公署日前發表聲明,指已完成調查前特首梁振英被指稱涉嫌觸犯貪污罪行的投訴,律政司認為沒有足夠證據提出檢控而達致合理機會定罪,決定不作檢控,「放生」梁振英。
被指未有尋求外界獨立法律意見、決定過程偏離常規的律政司,事後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即使有獨立法律意見的案件,律政司仍須按《基本法》第63條,作出最終檢控決定。
律政司代表曾指:作檢控決定時如非立心不良或受政治干預 法庭不能干預
追溯至2015年,在討論法庭應否受理上述菲傭司法覆核案件的聆訊中,律政司一方曾引用《基本法》第63條,指律政司的刑事檢控工作不應受任何干預。
惟曾任刑事檢控專員的主審法官薛偉成當時提出質疑,指若刑事檢控專員嚴重犯錯,法庭是否仍然不可干預。律政司當時回應指,除非專員在作出檢控與否的決定時立心不良,或者受到政治干預,否則法庭不能干預。當時代表案中菲傭的資深大狀麥高義則稱,過去二十多年來,英國已有相關案例,表明法庭能在專員犯錯時作干預。
最終薛偉成認為案件在專員有否錯誤理解法律,以及法院可否干預律政司的不檢控決定兩方面,有合理可爭辯之處,下令受理案件。原以證據不足為由而沒起訴男僱主的律政司,在司法覆核正審開始前終於提控。男僱主及後被裁定企圖非禮罪成,判囚5周,上訴亦遭駁回。菲傭及後並獲賠償2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