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案情指,○三年三月至五月,次被告將一張入數紙送交時富證券國際有限公司,金額為一千萬元,時富透過首被告介紹,依次被告指示購入債券,並將二十二萬元介紹費給予首被告,其後公司發現支票未能兌現。
案發期間,次被告先後以同樣方式,以一百三十萬元偽造本票及金額達六十六萬的存款收據,透過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及國泰君安證券(香港)有限公司買股票。同年三月至四月間,次被告透過耀才證券國際(香港)有限公司買股票,聲稱兩日付清款項,但涉案證券公司發現支票未能兌現,將已購入的股票放出,損失合共七十九萬多元。
案件編號:DCCC1362/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