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昨缺席聆訊,署方代表指已將相關文件寄到張位於跑馬地的住址,信件沒打回頭,張亦沒向署方提反對。署方指張作為商交所董事,拖欠27名員工超過2,300萬元,導致破欠基金須向相關員工支付逾400萬元,而張同時沒為5名員工繳交強積金,涉款1.1萬元。
署方又指張違反董事責任,不但沒妥善備存公司賬目文件,且不當使用公司賬戶,於2013年間曾開出5張合共160多萬元支票,最後因戶口資金不足彈票。而當署方就此向張查詢時,他則謂對支票一事毫無印象,認為他違責情況嚴重,尤其欠薪金額龐大,申請禁止他出任公司董事6年。
聆案官同意違責情況嚴重,同意期限應超過5年,將案件押後6周待張會否就此提出反對,若張提反對,須於28天內向法庭提出抗辯。張於2015年就欠薪被判囚6周,後上訴獲改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件編號:HCMP11/18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