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奄列】沒有Court開的日子(劉偉聰)

蘋果日報 2020/02/28 06:00

武漢司法機構抗暴之戰武漢肺炎法政奄列

沒有Court開的日子,跟沒有煙抽的日子大不相同,你心裏不怕不爽便不抽煙吧,但爽不爽皮也要有Court門常開,Mind the GAP (General Adjournment Period)!
《基本法》第80條規定我城各級法院負責行使一國兩制下我們自家的審判權(judicial power)——是「司法權」還是「審判權」?我常有點茫茫然——沒有了這點保障,我們一下子便都慘情淪為(不被承認的)瑞典人桂民海,給別人的法院釘完,尚要依法鳴謝流涕一番,好不black humour!Court常開是為了讓我們能享有公平、公開、公正的審訊。那目下法庭在瘟疫蔓延時,為何可以大致關門?
在瘟疫之前,我們的法院也曾因風雨雷電而關閉,記憶所及,最多半天一天,待雨過天青,法院內外縱有若干籮蟹,好半天也收拾乾淨,人間清明。那依賴的是香港法例第62章《司法程序(烈風警告期間聆訊延期)條例》,其中第6條授權予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因應颱風和暴雨而命令任何司法程序延期及恢復,而條例中亦有明文規定在羈押和保釋中的市民,如其案件延期,須於指定時限內重新出席法庭聆訊。然而,條例中的權力只限於風雷雨電間,那瘟疫呢?
Court在瘟疫蔓延時暫不開門,我們自能理解,司法機構的正式用語是「一般延期」(general adjournment),意指尚有部份非一般的案件不受影響,即那些緊急及必要(urgent and essential)的聆訊,如新控案件、保釋覆核、搜令申請、精神病人強制入院令、兒童青少年保護令等,司法機構俱在宣告中有明文列載。有趣的是,司法機構這項一般權力緣何而來?
我留意到司法機構的有關通告,下款署名的是「司法政務處」(Judiciary Administration), 該處由司法機構政務長主持,負責支援法院的日常運作和管理,屬香港特區政府的一支,不應也不能自行其是。通告的正文中處處提到的是「司法機構」(Judiciary) 和「法院」(Courts),那也是《基本法》第四部份的用語 (其實《基本法》中,Judiciary 叫「司法機關」,不叫「司法機構」),卻沒有交代是誰(who or which body)作的決定?須知道嚴格來說,法院不做決定,法官才是決定人,我們有時方便行文,二者互通,如通告中的Courts指的是法官,我們也要問問是哪位或哪幾位法官,而他們的一般延期權力又源於何處?我們一下子想到的自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6(2)條,首席法官是香港司法機構之首,負責司法機關的行政管理,那「一般延期」是否首席法官的行政管理權力?我只想到「延期」是個別案件中個別法官的一般權力,方便審訊和案件管理,但個別法官在審訊和案件管理中從來不受首席法官約束限制,因此我以為首席法官沒有在個別案件(由他主審的自作別論)中的延期權力。那麼適用於幾乎所有案件的「一般延期」呢?我不太懂回答,但如首席法官一向有此權力,當年立法會便不必制訂上述的《司法程序(烈風警告期間聆訊延期)條例》了,是耶非耶?
人命關天,公眾衞生危機有時甚至是限制人權的合法理據,在人權法典中屢有提及,但始終有明文彰彰可據。法院暫緩行使司法權力,茲事體大,亟需外人明白,我們眼前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德高望重,不會招疑,然而法政大事,計的不是昨天今天明天,最少要計到2046吧。
沒有Court開的日子,我太賦閒,想多了。
作者:劉偉聰,法門中人,多餘多話,寒舍中有小貓一雙,男的是陳寅恪,女的叫Dworkin。
【法政奄列】專欄隔周五在蘋果動新聞上線
-----------------------------
【未敢忘記】03年沙士重溫
立即按此
-----------------------------
無懼警暴 學懂自救
《抗暴之戰●法例須知》讀果 上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