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建平在入稟狀指,他於2012年5月15日在首被告醫生陳贊輝的安排下,到聖德肋撒醫院進行電生理檢查(EPS)及射頻消融術(RFA)。原告指進入導管室進行上述醫療程序前,陳一直未有透露由次被告醫生林紫芬負責及陳僅為林的副手,直至術前一刻才得知。
原告指陳及林沒向他講解手術風險,林更未經其同意下替他進行手術,事前亦從未講解手術情況。原告於手術後出現房室傳導阻塞,須緊急進行心臟起搏器植入手術。原告認為事件因二人疏忽所致,更稱他因受陳慫恿始讓林替他進行手術。
心臟科專科醫生黃品立受訪時指,EPS及RFA為治療心律不正的程序,EPS及RFA須由兩名心臟科醫生進行,出現房室傳導阻塞是其中一個風險,出現機會為千分之一。
案件編號:DCCJ993/15
■記者陳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