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如何平衡創辦人及股東利益,李小加認為,對象必須針對創新型公司,而且擁有特權的必需是創辦人或創辦人團隊,並不可轉讓,同時創辦人必需持有一定股權,一旦出售則特權將會取消,並可以考慮施加最低市值或流通量等條件,確保這類公司中有一定數量的成熟機構投資者,監督這種特權不會被濫用。 李小加強調,提出探討股份架構是「關乎公眾利益」,不願香港錯過中國資訊革命,又指香港不能承受錯過一個世代的公司,並指一直佔領道德高地,或意味香港主動放棄大批引領經濟潮流的創新型公司,從而失去市場未來核心競爭力。 李小加強調今次是個人意見,並豪言不怕再遭抨擊,強調自己並非「為舒服而出糧(I am not paid to be comfortable)」,卻又反映他其實認為今次撰文是工作一部份;對於聲言是私人名義撰文,無疑是自打嘴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