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委員會以甚麼理據裁定這結果?首先,保險合約建基於信任,保險公司信任保單持有人會對投保事項提供準確和真實的資料,此之謂「最高誠信原則」。保險公司根據投保申請書上的資料,判斷是否有高風險的特徵,從而決定應否承保有關風險、釐定保費水平和保單條款。由於投保事項的性質、與之相關的各種狀況,均是被保人認知範圍內的事實,除非投保人主動相告,否則保險公司不會知道有關事實,因此投保人必須交代所有事實。
病歷資料對核保是否重要,應由保險公司而非投保人決定。投保人應謹記,沒有披露事實會導致保單遭撤銷或索償被拒,即使不敢肯定資料是否重要,最好還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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