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梁永鏗指,如離世人士欠下銀行債項,銀行應待死者遺產出現遺產管理人,才向該管理人申索,管理人也有責任先清繳死者欠債,「用番死者嘅遺產還死者嘅債,唔會夫債妻還或者父債子還,如果死者遺產唔夠還債,管理人唔需要另外拎錢出嚟代死者還債。」
司法機構發言人表示,按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如死者遺產不超過15萬元,遺產管理官可按簡易方式,將死者遺產包括手頭現金、銀行存款或強積金,交遺產管理人處理,需時約6星期;若死者生前欠下債項,將延長遺產處理時間。
稅務局則指,《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於06年2月11日生效,在該日或之後離世人士的遺產均不用繳納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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