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昨供稱,兒子被捕後於法院應訊,但裁判官指他是控方證人,不適合作擔保人,拒絕他申請保釋兒子,令他起疑。他輾轉在其他警署取得口供紙正本,發覺口供正副本皆寫了兒子「盜用」他的車,正本最尾一欄更加插「我係唔同意鍾廸顯駕駛我部車」一句。
車主估計法院因其口供有「盜用」的描述,而拒絕讓兒子保釋。但他指出,兒子及姪兒等人經常提出借車,他一直都同意。他知兒子有多次交通違例紀錄及曾經入獄,亦已多次提醒他注意駕駛態度,若兒子停牌便會拒絕借車,堅稱案前不知兒子停牌。
盤問下,車主一度同意加料句子出自他口中,但後來澄清該句有個前提,即若兒子停牌才不同意讓他駕車。辯方質疑車主愛子心切,故知兒子停牌仍讓他駕車,車主否認。
除車主外,控方另傳召7名警員作供。被告上司指,錄口供前見過車主,車主提及不同意兒子「揸佢架車」,於是着被告落口供時注意這點。同一警區的女督察在盤問下,聲言多出的一句口供不影響她決定控告甚麼罪名;但接手調查的東區警區督察則認為,該句口供「唔多唔少加強咗」車主拒借私家車的意願,影響證據強弱,惟對查案手法沒大影響。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TWCC13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