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司法獨立 - 吳靄儀

蘋果日報 2006/03/08 08:00


我們覺得這是有很大的疑問的,因為特別委任、任期三年、委任和續任前都先經審查這個制度,並不符合司法獨立的條件。「小組法官」其實只是以行政公職人員的身分,執行一項行政職務,並不是以法官身分按司法程序執行法庭職務。「小組法官」的任命不受保護,如果行政當局不滿意「小組法官」的表現,即使不能馬上終止他的「小組法官」任命,也可以在三年任期屆滿之後就不續任,甚至藉「品格審查」對法官施加控制。既然這個制度不具備司法獨立的條件,法官的頭銜就只是一個煙幕。
我們建議,秘密監察的授權,應以法庭程序申請,由正常的法官,行使其司法職能處理。如果認為這類申請涉及某些專門司法經驗,可由首席法官設立一個新的分類,就如司法覆核、商業糾紛等分類一樣,每個分類分派法官審理,毋須另行由行政長官特別委任。事實上,如果執法人員不相信法官能遵守專業保密原則,現時許多案件根本也不可能由法庭審理了。行政當局實在不必畫蛇添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