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的裁決書也提到,其實政府多年前已知悉秘密監聽可能缺乏法律根據,但一直沒有採取行動。即使去年初,連串對政府不利的法院裁決敲響緊急警鐘,政府仍不立法,到了七月底,接任行政長官的曾蔭權,「強政勵治」的意義,原來是頒發自大的《行政命令第一號》,堅稱這已構成足夠法律效力,令秘密監聽合憲。政府豈能藉「行政命令」,將不合法的政府行為變成合法?這直接衝擊法治的根本。但我們極力質疑,但政府不肯讓步,因而逼出了古思堯、梁國雄的司法挑戰。拖延時日,是政府一手造成,而今卻以法律「真空」而一面要求法院寬限,一面催逼立法會通過一條未經諮詢市民的重大法案。終院投鼠忌器,為保施政程序而暫緩司法宣告的生效日期,但同時裁決,政府的違憲監聽仍然違憲,推翻原訟庭給予政府「暫時合法」的保護罩。
解鈴還須繫鈴人,行政長官有責同意在秘密監聽的法案中加入「落日條款」,限制法例的有效期,除非在全民諮詢及全面檢討之後得到社會共識,否則就要「落日」──終止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