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昨在庭上表示,被告於案發當日下午5時45分至50分間,非禮三名女事主,歷時僅5分鐘,被捕後則向警方表示,想跟三名女事主玩「麻鷹捉雞仔」。
控方續指出,被告曾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療,最近幾年已經停止接受治療,共有9次刑事紀錄,其中1次屬猥褻性質,並於去年11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1個月。鑑於本案案情嚴重,被告又有一次棄保潛逃紀錄,故控方反對他保釋。
「麻鷹捉雞仔」是小孩玩意,玩法是由一人擔任麻鷹,另一人擔任母雞,其餘做雞仔,雞仔躲在母雞後面排隊,用手搭着前方一人的肩膊,母雞張開雙手保護雞仔,麻鷹則藉着快速行動捕捉雞仔,被捉到的小雞便被淘汰。
案件編號:STCC1175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