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燦明(53歲)被控於去年11月17日中午犯案。控方證人許智峯(35歲)供稱,當時沿德輔道中往西行,時速約10公里,經過雪廠街燈位後,在快線偏右行駛。被告駕駛巴士在他左後方沿慢線而行,在沒打燈號的情況下突從後趕上向右切線,「半架車入咗我條線」後碰撞單車。
許失去平衡,連人帶車跌向電車軌,但他在電車軌之間的石屎路面成功停車,人沒墮地,單車「冇乜損毀」。巴士在畢打街燈位停下,許踏單車上前,向被告示意遭對方撞倒及需要報警,其間遭被告責罵。案件8月7日續審。
案件編號:ESS10312/17
■記者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