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屈麗雯昨指,被告稱為街頭音樂表演助興才帶備雷射筆,但同晚卻在沒有衝突及對峙情況下,兩度用雷射筆射向50米外的警車,據譚及車上另一名警員供稱,有關光束是打橫掃及亂掃警車,其間光束射中譚的左眼,譚感刺痛。
屈官認為控方須證明被告管有雷射筆有傷人意圖,惟其中一名警員供稱從車外看不到車內,故被告充其量是以警車而非以警員為目標射出雷射光,不排除被告向警車掃射時看不見車內有警員,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傷害警員意圖。
屈官續稱,被告與警車相距50米,而聲稱被光線射中的警員沒有醫療報告,認為警員或誇大傷勢。至於辯方指譚沒警誡下向被告發問,惟被告沒有回答,談不上是招認,屈官認為有關爭議看不到對被告有何不公,在案中無關鍵作用。惟屈官指被告無緣無故用雷射筆射向警車,自招嫌疑,拒批堂費。
案件編號:KTCC24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