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回覆,負責案件的警員多次向李先生及其堂嫂解釋,因死者的遺產估值超過港幣5,000元,故需先得高等法院遺產管理官的指示,方能安排發還。
根據《遺產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任何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去世,且在香港遺下沒有立遺囑的遺產,該遺產須歸屬遺產管理官,並作出授權收取及接管該遺產的指示。另《警隊條例》規定,當警方接管價值港幣5,000元或以上的未留遺囑財物時,應向高等法院遺產管理官尋求處理財物指示。如涉刑事案件,死者遺產被列作證物時,須待案件調查或法庭程序完畢後,警方再依法處理。
檔案編號:081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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